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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檢驗套組(含其他所需材料)於採購當年(108)度內,機關得依原預估數量50%以原條件及原得標價格洽廠商增購。
※增購數量上限:46500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採購組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標的:肺結核輔助診斷檢測套組數量93,000份,利用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原理,應用於輔助診斷是否感染結核分枝桿菌,且領有我國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檢測套組,並包含執行檢驗所需之材料,規格如附件採購規格項目A/B兩種,廠商可擇一參與投標。
二、廠商交貨時應為包裝完整未開封,廠商依本機關通知,至多分8批交貨,各批交貨數量不一,其數量依當時需求而定,每批配送點不限於1處,以60處為上限。
三、廠商至遲應於最後1批交貨前進行健保核價之申請,及併同證明文件辦理該批驗收。
四、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4天內完成辦理12家(如附件)實驗室檢驗人員(每家實驗室至少1人)關於檢驗原理、標準操作流程、結果判讀方式之教育訓練2小時,並以簽到單作為辦理證明文件,教育訓練教材並應於辦理訓練前提交本署審核確認。
五、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0天內針對22縣市衛生局(所)人員辦理實務採檢、送驗流程、檢驗採血管/試劑貯放注意事項之教育訓練2小時,訓練北、中、南、東4區各至少辦理1場次,每場次至少10人參訓,並以簽到單作為辦理證明文件,教育訓練教材並應於辦理訓練前提交本署審核確認。
六、相關注意事項
(一)廠商未能於決標日起14天內完成實驗室檢驗人員之教育訓練,經機關查驗不合格者,則終止契約且機關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費用。
(二)任何品項物品應自驗收次日起算效期6個月以上,若低於有效期限,廠商應無條件更換。
(三)試劑運送包裝器物上,應以醒目之字樣或圖形顯示內容物、保存條件、保存期限及注意事項,並於辦公時間內運送至使用單位,如因運送過程中造成試劑損害,廠商應無條件更換試劑。
(四)其餘詳附件採購規格內容。
七、廠商資格及檢附資料除附件採購規格第六條內容外,投標時尚需提出以下說明─
(一)檢體至送達實驗室進行檢驗前,至少可維持活性達72小時之配套措施,避免偏鄉離島採檢、週五或假日前1日採檢、天氣不佳無法立即送驗時影響檢體品質。
(二)提出搭配所採購之檢測套組可完成所需檢驗量能的說明,以及可由機器自動計算後判讀檢驗結果,或確保人工計算檢驗結果之判讀具一致性(輔助人工判讀之設備)及標準化之相關配套措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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