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3959825#3712/3775
電子郵件信箱
DavidYang@cd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前安裝測試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其他:營業項目需具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或「照明設備製造業」或「照明設備
附加說明
一、本案燈具安裝以原舊燈具位置施作並使用原有配線為原則;配線如不堪使用,廠商應負責更新,並檢測照度及配合使用單位調整安裝位置,廠商投標前應事先至本署現場勘查,以瞭解施工環境(請洽本署秘書室陳先生02-23959825#3712)。
二、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前安裝測試完畢,並符合契約規定。
三、廠商標價含燈具(管)、線材、另料、人工、保險、工安設施、廢棄物清運、舊燈具拆除回收等費用。
四、禁止採用中國大陸進口之產品,須提出原廠在台灣製造之證明。
五、廠商開工前應提供燈具原廠出廠證明、型錄,及符合需求規格之證書。各燈管產品之證書需為同一製造商(僅燈管,不包括燈具),不得由不同製造商產品拼湊使用,且需為決標日前6個月內製造之新品。
六、本案燈具(管)自全部驗收合格之日起保固3年,並於驗收合格日7日內提出保固證明書;廠商於接獲故障通知起5日內派員維修或汰換,逾期不改正依契約保固規定辦理。
七、廠商應於決標日起5日內投保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並將保險單及收據正本送交本署保管。
八、廠商投標時應填寫附件「標單項目數量」內容併同投標文件檢附於標封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