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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於合約期滿前3個月,檢附整體履約成果、後續營運規劃書等相關書面資料,經本署審查核准後得後續擴充1次(2年,自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為本案採購標的之製造工廠時應檢附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與醫材銷售、電子商務或醫材物流等有關之公司、機構,並取得醫療器材販賣(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廠商資格摘要欄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詳廠商資格摘要欄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本案標的之醫療器材販賣(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得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三、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於合約期滿前3個月,檢附整體履約成果、後續營運規劃書等相關書面資料,經本署審查核准後得後續擴充1次(2年,自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
四、本案執行內容及規格說明:詳如附件採購規格說明書。
五、投標企劃書一律採雙面印刷,以A4直式大小裝訂成冊(活頁式或固定式均可),由左而右以中文電腦打字橫書為原則,除封面及目錄不必加註頁碼外,餘(含圖表)一律於各頁下方中央位置,加註頁碼,頁次需明確,頁數以不超過50頁為原則。封面註明廠商名稱,一式8份。每份企劃書均應加裝封面書明標案名稱、投標者名稱、地址、電話及書明「疾病管制署醫療用衣物倉儲、換貨、採購、配送複合式採購案」字樣,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每份企劃書應附1件防護衣樣本。
六、評選方式:
(一)本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辦理。
(二)評選作業流程:符合本採購案資格審查之應徵廠商,應於本署通知評選之時間、地點接受本採購案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
七、投標應檢附資料及證明文件請詳閱招標文件(需求說明書及附件)。
八、其他相關事項:
(一)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
(二)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規定: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三)本案採單價決標,報價時請含一切稅賦、運費、投保與保管費用等。投標時請將1.廠商資格證明相關文件及2.企劃書及相關附件合併用大封套裝掛號郵寄或親送本署秘書室(台北巿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
(四)投標廠商應於企劃書詳填或檢附詳細規格資料,以利規格審查,否則視同規格不符。
(五)招標文件及廠商企劃書均為合約之一部分,非因不可克服之因素,經合約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六)決標後30日曆天內,需提出工作進度表,以作為掌控進度之依據。
(七)如對規格有任何疑問,請電洽(02)23959825分機3917,陳昱汝。
九、本案於106年11月10日上午11時00分整辦理資格標開標作業,廠商得免派員出席;後續評選會議及議價時間由本署另行通知資格合格廠商及優勝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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