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3959825分機5013/3706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evachiou@cdc.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執行國際港埠邊境檢疫作業協勤保全人力勞務承攬(第二期)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採購資料:是否含特別預算:特別預算來源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採購資料:是否含特別預算:特別預算金額
52,473,000元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6/15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6/16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B1開標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採購組邱小姐收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為需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保全業,營業項目代碼:I901011。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之資格及規格相關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為需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保全業,營業項目代碼:I901011。
■2、保全業許可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許可設立)。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5、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它:
(1)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本案招標目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且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20,989,2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新臺幣5,247,300元)。
二、廠商投標時應提供完整企劃書,內容至少包括:依本公開評選需求說明書之評選項目逐項詳細撰寫,並檢附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一式15份,餘詳本案需求說明書陸、之規定。
二、本案履約期限囿於字數,請詳閱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之規定。
三、對本案招標規格如有疑問請聯絡請購單位承辦人及電話:本署檢疫組蘇先生02-23959825#5013;本案招標程序相關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邱小姐02-23959825*3706。
四、110年6月16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為資格審查時間,廠商得免到場。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5-18T08:55:29+08:00
聯絡電話
(02)23959825分機5013/3706
電子郵件信箱
evachiou@cdc.gov.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特別預算來源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是否含特別預算:特別預算金額
52,473,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B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採購組邱小姐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為需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保全業,營業項目代碼:I901011。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之資格及規格相關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為需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保全業,營業項目代碼:I901011。 ■2、保全業許可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許可設立)。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5、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它: (1)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本案招標目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契約,且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20,989,2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新臺幣5,247,300元)。 二、廠商投標時應提供完整企劃書,內容至少包括:依本公開評選需求說明書之評選項目逐項詳細撰寫,並檢附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一式15份,餘詳本案需求說明書陸、之規定。 二、本案履約期限囿於字數,請詳閱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之規定。 三、對本案招標規格如有疑問請聯絡請購單位承辦人及電話:本署檢疫組蘇先生02-23959825#5013;本案招標程序相關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邱小姐02-23959825*3706。 四、110年6月16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為資格審查時間,廠商得免到場。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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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873-調查及保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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