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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委託案於履約期限內經雙方同意,得與廠商以原條件、原價金續約;後續擴充期間每次1年,最多1次,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1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投標時應提供完整企劃書,以A4大小裝訂成冊(活頁式或固定式均可),企劃書內容至少包括:本案執行內容之規劃設計、評選項目之說明和證明文件、過去承作相關業務成果報告及詳細報價資料等,一式8份,餘詳本案需求說明書陸、之規定。
二、本案投標時需提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一) 如曾完成藥品管理運送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二)申請機構以MDR-TB醫療體系之醫院或單位為對象。
三、本案履約期限囿於字數,請詳閱契約書及公開評選需求說明書之規定。
四、對本案招標規格如有疑問請聯絡請購單位承辦人及電話:本署慢性組廖小姐02-23959825*3040;本案招標程序相關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邱小姐02-23959825*3706。
五、106年11月9日上午11時00分為資格標開標時間,廠商得免到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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