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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chiou@cdc.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為配合機關任務需要,並考量緊急疫情需短期進用人員時可擴充合約人數上限為150人,其管理費依決標單價計算。
2.契約期間如廠商表現良好,得後續續充1年,107年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且履約條件同本採購案,以新臺幣82,223,421元為上限,辦理後續擴充。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同原契約附表規格(基本學歷、專長條件、委託工作項目),惟配合機關依實際運用派遣人員之學歷、採計情形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B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邱小姐處))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公告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派遣勞工之固定費用金額欄位囿於格式,敬請詳閱本案公開評選企劃案需求說明書伍、六及標價清單之內容。
二、廠商投標時應所提企劃書內容,至少必須包括:企劃目的、人員派遣及訓練福利制度、人員管理及遞補制度、協調配合及緊急應變措施、供應或承做人力派遣作業之實績(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價分析表(須詳列報價內容及賦稅)、擬與人員簽訂之勞動契約書內容等,企劃書以A4大小裝訂成冊,一式12份,餘詳本案公開評選企劃案需求說明書陸、之規定。
三、請詳閱契約書及公開評選企劃案需求說明書之規定。
四、對本案招標規格如有疑問請聯絡請購單位承辦人及電話:本署秘書室劉小姐02-23959825*3728;本案招標程序相關問題採購單位聯絡人及電話:秘書室邱小姐02-23959825*3706。
五、105年10月31日下午2時30分為資格標開標時間,廠商得免到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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