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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履約情形良好,經雙方同意,得辦理本案後續擴充,後續擴充期間上限為2年(每次擴充1年,共2次,每年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3萬6,800元,2年共計新臺幣207萬3,600元整)。每次擴充前於辦理當次履約良好評估後,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議價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地下一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六號6樓秘書室採購組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 月31日,本案若不及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則履約期限為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立之「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設置之廠商(需含廢棄物清除業及廢棄物處理業等)。
2.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該章程業務項⽬需涵蓋本採購委託⼯作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須具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證,或持甲級廢棄物處理(或清除)許可證,
並與領有甲級處理(或清除)許可證之廠商互相訂有委託處理合作意向書,該證須具備廢棄物代碼C-05
類:⽣物醫療廢棄物。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