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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959825#3714/3711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於履約期間內,為因應實際所需物資之品項、數量,得以該年度預算總額之5%為上限(新臺幣69,604元整)辦理後續擴充。
(二)本案於履約期限屆滿後,廠商履約良好,得洽原廠商依原條件及原決標單價,辦理後續擴充1年,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392,07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其他: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履約期間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分批交貨,按月核銷。
全署影印紙配送服務地點除林森辦公室、臺北區管制中心(含所屬辦事處)外,由各區承辦人向廠商訂貨並約定送貨時間,於指定時間內完成配送服務
林森辦公室、臺北區管制中心領物品項配送服務流程:
(1).在契約有效期限內,本署領物系統管理者整單,以電子信件或傳真方式向廠商下訂,於下訂單之2個工作日內依訂單所示之送貨地點(領用人辦公地點)、品項、數量,於本署上班時間配送至各領用人。廠商接獲訂單後,如無法依訂定時間內配送,應電話聯繫本署承辦人知悉並另訂送貨時間。
(2).本署臺北區管制中心所屬蘇澳辦事處、金門辦事處、馬祖辦事處,馬祖(南北竿)辦事處,因地理位置偏遠,以集中訂貨方式辦理,其配送時間另約定之。
(3).廠商應本署所提供之訂單,以領用人為單位,填列「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購明細表」,並包裝領用人所請購之物品,並附列「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購明細表」,供領用人清點數量。
(4).貨品送達領用人時,應請領用人於此表簽名或蓋章。領用人無法親自簽收者,應由他人,負責點收物品。此表之單位收執聯由領用人自行保管,廠商收執聯及秘書室收執聯由配送服務人員回收送回公司核帳。
(5).領用人於廠商交貨後,3個工作天內驗收物品品項,如有損壞、瑕疵、使用不順暢、數量有誤及任何疑義,應交由秘書室領物系統管理者登載使用不良情形及換貨次數,2個工作天內,聯繫廠商並於所指定之期限內更換完好之新品;整箱未拆封之產品如於拆封後發現瑕疵或品項有誤,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於下次交貨時無條件更換,因換貨所生之任何費用應由廠商自行吸收,不得額外加收費用。
(6).如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訂購機關得限期由廠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並視同未交貨。
(7).於履約期間,廠商應對產品履約品質控制並自主檢查,交付品項經查驗/驗收發現瑕疵情形,除不可歸責於廠商事由外,經領物系統管理者登載使用不良情形及換貨次數,累計超過5次,本署得依契約規定之履約延遲罰責處理之。
配送服務地點:
1.影印紙:本案採購影印紙配送服務地點為全署各個辦公地點,其各區辦事處預估量、聯絡人、電話(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度影印紙配送地點及預估量彙整表)。
2.文具、清潔用品類配送服務地點為本署(林森辦公室)、臺北區管制中心(含所屬辦事處)之組室領用人,承辦業務負責人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對本案招標規格有疑問請聯絡請購單位承辦人及電話:秘書室/潘驥(02-23959825 #3714) ;對本案招標程序相關問題,請洽採購單位聯絡人:秘書室/宋羽芹(02-23959825#3711)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