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視廠商履約品質,於109年12月31日前,以原條件、原決標單價,總採購金額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機關保留未來增購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三)國內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西藥)。
附加說明
一、劑型、劑量:錠劑、每錠25mg。
二、包裝:盒裝或瓶裝,每單位≦100錠;另每單位應檢附原文仿單及中譯本(或中文使用說明),若原文仿單非英文,則需提供英文譯本。
三、106年採購數量:3,000錠。
四、有效期限:自驗收日起至少24個月效期。
五、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若所提供文件非英文,應檢附英文譯本)證明文件:
(一)國內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營業項目:西藥)。
(二)藥品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詳相關說明文件)
(三)交貨批次之成品檢驗方法及檢驗報告(Certification of Analysis, CoA)。
六、106年度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後10日內,提供申請專案進口相關文件予本署,俾函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TFDA)辦理罕見疾病適用藥物專案進口審查事宜。以後年度交貨批次之CoA或辦理專案進口審查相關文件,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後20日內提供。
七、配送:完成驗收後10日曆天內,由得標廠商配送至本署各區管制中心。藥品經機關驗收後,未送達各配送點前,廠商應負貯存、保管及運送之完全責任。
餘詳招標文件
對本案規格有疑問者,請洽規格聯絡人:急性組/林瓊芳(02-23959825#3919)
對資格有疑問者,請洽資格聯絡人:秘書室/宋羽芹(02-23959825#371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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