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委託案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履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由廠商檢附整體履約成果、後續營運規劃書等相關書面資料,經機關審查核准後,與廠商以原契約條件< 其中有關於契約期間(3年內)應完成所有現有庫存型號/尺寸口罩至少1次之調換貨作業,不適用>及單價續約;後續擴充期間每次2年,最多1次,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868,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地下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6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醫材銷售、電子商務或醫材物流等有關之公司、機構,並取得醫療器材販賣(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於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本案標的之醫療器材販賣(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得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標的:得標廠商提供機關N95等級口罩倉儲、調換新品與理貨配送之專業技術服務,負責供應本署與本署以外單位(含中央機關、各縣市政府、醫療院所及其他單位)所需N95口罩,並提供電子採購平台以利訂單管理及統計採購紀錄,另採購單位依使用者臉型需要,供應多型號(款式)產品及提供套量服務等功能。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企劃書一式8份,「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1式2份(需蓋正式大小章),餘則請檢附1式1份。
餘詳招標文件
對本案規格有疑問者,請洽規格聯絡人:整備組/江柏榮(02-23959825#3914)
對資格有疑問者,請洽資格聯絡人:秘書室/宋羽芹(02-23959825#3711)
105年10月5日上午10時整進行資格標開標,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資格合格廠商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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