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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金額以新臺幣149萬元為上限,增購期間為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本部1樓113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本部1樓總收文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餘詳附加說明欄位。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會計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會計師公會會員證證明影本。
2.會計師執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須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方為有效)。
⼆、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三、投標廠商請製作服務建議書1式10份,連同以上各項應備之資格文件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以信封密封後,於封套外書明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投標廠商名稱、地址(以上皆不得使用鉛筆書寫,未依規定書寫者視同不合格標),及投標廠商負責人聯絡人電話、廠商統一編號;並應於投標截止時限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本部一樓總收文室,逾期視為無效標。(標封正面需加蓋機關收件戳記,請空留位置勿以膠帶貼滿。)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於公告之預算者。【廠商投標文件未書寫標價(經費總價),亦屬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未檢附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者,視同不合格標,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廠商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書面投標。
註:
本案為第2次公告,修改以下內容:
1.本案採購金額、預算金額及後續擴充上限金額。
2.投標須知第45點(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內容。
4.服務建議書徵求文件貳、服務項目及工作範圍需求二、查核對象之家數及件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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