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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本部1樓113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本部1樓總收文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履約各分段進度約定期限內完成設計工作(詳附加說明欄位)。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廠商僅須以下任一項符合。
(第1項)專業技師事務所
(第2項)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第3項)I503010景觀設計業
餘詳附加說明欄位。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廠商僅須以下任一項符合。
■(第1項)專業技師事務所:須檢附以下文件a及b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别:土木工程
b.技師公會會員證
■(第2項)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須檢附以下文件a.b.c及d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d.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切結書2(須正本)。
■(第3項)I503010景觀設計業須檢附以下文件a
a.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以上第1項-第3項文件除「切結書2」外,請提出影本並免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但必要時本部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投標廠商聲明書(須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方為有效)
二、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三、投標廠商請製作企劃書1式10份【60頁以內,相關文件得以附件方式呈現,不計入60頁之限制內】,以及企劃書電子檔1式2份【禁止以網址或QR CODE等雲端空間連結方式提供電子檔】,連同以上各款項應備之文件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以信封密封後,並於封套外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以上皆不得使用鉛筆書寫,未依規定書寫者視同不合格標,並應於投標截止時限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本部一樓總收文室,逾期視為無效標。(標封正面需加蓋機關收件戳記,請空留位置勿以膠帶貼滿。)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於公告之預算者。【廠商投標文件未書寫標價(經費總價),亦屬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者,視同不合格標,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廠商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投標。
六、本案履約期限: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一)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履約各分段進度約定期限內完成設計工作。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10天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
(2) 乙方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天內完成基本設計工作。
(3) 乙方應於基本設計報告經甲方核定次日起14天內完成細部設計工作。
(4) 乙方應於細部設計報告經甲方核定次日起10天內完成招標文件(含工程契約書、施工圖、詳細價目表、施工規範或補充規定及其他資料)工作。
(5) 本案之履約期限為自決標日起至沙盒試驗計畫-於林地設置犬隻戶外飼養簡易模組試驗場域設置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監造標的工程驗收合格止。但契約約定廠商有應提送成果報告書或監造報告書等書面資料者,應於規定期限前提送,並經機關核定後,始同意辦理本契約驗收。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備註:
一、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本案為第2次公告,變更以下內容,等標期7日(不予縮短):
(一)調整本案預算金額。
(二)變更投標須知第53點勾選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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