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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 條第1項第 7 款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人數22人,新台幣156,200元。預估參加人數約110人(增減範圍為20%)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68號(本處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68號(1樓總務組標封箱)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4年5月28日至114年6月5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交通部頒發之旅行業執照或其他設立證明列有旅行業者(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可供證明之文件)。
其餘詳投標須知第64條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需文件和需求說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等事宜,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7天內,以原投標相符之印章與機關辦理簽訂契約手 續;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拒不簽約者,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四)評審時間訂於114年4月17日下午2點於本處5樓第2會議室,請廠商派員進行簡報。(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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