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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石門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68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丙等以上營造廠商
其他:其它
:
1.繳退押標金注意事項:押標金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金融機構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為之。票據應以「石門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401專戶」為受款人。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土地銀行中壢分行 014-056-00001-2 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以此方式繳納者押標金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而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處不受理當場繳納。以擔保信用狀、保証書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開標日長30日以上。
2.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處總務組。
3.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招標注意事項及本處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4.招標文件如無法裝入本處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5.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6.參加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或所附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請閱施工補充說明書及投標須知。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