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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本契約決標金額上限50%;且依原契約條件即價金核算付款,並得以用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屏東管理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信義路14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信義路143號5樓總務組
履約期限
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1月15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土木包工業以上廠商
附加說明
一、本案公告預算單價,投標廠商免付標價清單,公開各項預算單價供投標廠商參考,以維招標公平性,並請自行評估承作能力與風險作為估價依據。
二、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處,本處上班時間為上午8:15至12:00,下午1:30至5:15。
三、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處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不予受理。
四、各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之異議,請同時提出具體事證、招標機關名稱、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以利辦理。
五、履約標的及地點
(一)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里港、鹽埔工作站轄區渠道清淤、砍樹、除草(噴灑除草劑,除草劑由本處提供)及部分修繕維護工作。
2.遇風災或水災時配合緊急疏通轄內渠道。
3.依本處指示支援他案開口契約工作範圍內之維護工作
(二)機關辦理事項:工作承包期間每次開工、完工訂定:
1.自訂約日起,廠商經機關通知需辦理相關維護工作後,應與機關監造人員現場會勘確認工作內容,完成工作(會勘)通知單或由監造人員依需求逕行製作工作(會勘)通知單通知廠商進場作業。
承包商應具備本工作需要之器具,依工作(會勘)通知單所訂之開完工期限進場作業。
廠商接獲機關通知會勘時,應於3日內完成現地會勘,若廠商未到場會勘,機關則逕行發文通知廠商進場。廠商應自會勘日次日起7日內進場作業,若逾上述日期廠商尚未進場作業,機關將發文通知進場,如有逾期依契約遲延履約條款辦理;若廠商正在施作本契約他案工作,得行文本處申請延後進場作業。
2. 機關得視天候狀況、施工狀況、水位流量情形或突發狀況等終止或解除當次工作,並依實作數量辦理結算。
3.機關得視實際需求調整單次工作未列之工作項目或增加工作項目數量(但需再次會勘),當次工作單完工後依實做工作項目數量乘該工作項目契約單價所得總和付款。
(三)履約地點(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屏東縣里港鄉、九如鄉、鹽埔鄉及本處指定支援地點。
六、本採購屬開口契約性質,得標廠商須於接獲會勘通知3日內完成會勘程序,原則於會勘後30日(進水口作業為15日)內完成該次會勘工作內容。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會勘或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該次會勘工作內容,本處將依勞務採購契約書第八條第十二項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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