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45巷5號6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45巷5號7樓706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方式請送達至新北市新店區231002北新路一段45巷5號6樓;以專人送達方式請送達至新北市新店區231002北新路一段45巷5號7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統包工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合法立案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基本資格:應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依法設立廠商之一。本採購案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甲、基本資格說明:
(甲)建築師事務所:凡領有建築師開業證書證明。
(乙)專業技師事務所:凡領有土木或結構技師證書證明。
(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法設立登記之技術顧問公司,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且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相關技術性服務者。
乙、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甲)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開業證書。
b.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c.建築師證書。
(乙)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技師之執業執照(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須為投標廠商),其技師科別為土木或結構工程科。
b.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c.技師證書。
(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 公司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相關技術性服務者。
b.技師執業執照:受聘於投標廠商技師之執業執照(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須為投標廠商),其技師科別為土木或結構工程科。
c.有效期限內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d.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以上各投廠商資格均應屬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如發現違反本規定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丙、其他資料
(甲)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乙)廠商信用證明。(是否為投標截止期限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信用查覆單,是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丙)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蓋廠商及代表人印章方為有效)。
(丁)投標廠商切結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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