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45巷5號6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45巷5號7樓會議室(70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45巷5號6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次日起至113年1月31日前完成交貨(含送驗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合法立案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 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證明影本: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306010(成衣業)、F1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 最近1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以上(一)、(二)文件請提出影本並免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但必要時本署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蓋廠商及代表人印章方為有效)。
(四)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廠商投標文件未書寫總標價(經費總價),亦屬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五)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六) 補上傳授權書之文件,及補農業部農田水利署AI檔案,及修正採購需求規格書,第二項、副料:
雙側口袋使用3號尼龍拉鏈
(誤植,修正後符合第五項、製法之內容)
(七) 修正採購需求規格書,查驗、驗收及配合事項,第二項、查驗規範:
外觀比對無誤後將抽樣送至TAF認證之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修正為[外觀比對無誤後將抽樣送至TAF認證之檢驗機構(或第三方公證檢驗機構)採國家標準(或同等以上之規定)進行檢驗]
(八) 修正採購需求規格書,第五項、製法,第2點:
背心正面,在胸前熱轉印本署logo及本署暨各管理處名稱
修正為
背心正反面需膠印本署logo及本署暨各管理處名稱
(誤植,修正後符合第四項之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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