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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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機關得依實際辦理需求,保留洽原定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以金額新台幣300萬元及擴充期限至115年12月10日為上限,後續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各工項單價及價金續約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花蓮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北昌五街14巷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土木包工業以上
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1.本案為複數決標,機關保留採購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次低廠商或其他合格標廠商, 如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 得按報價由低至高之順序, 依序(依開標結果各合格標標價之排序為準,標價相同者, 由開標主持人抽籤為之)洽詢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 家。
2.截⽌投標⽇或截⽌收件⽇為辦公⽇,⽽該⽇招標機關所在地因故停⽌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其次⼀辦公⽇之同⼀截⽌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辦公⽇之同⼀開標時間代之。
3.廠商未到場者,如當場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