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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以原契約總價為上限,後續擴充期限為1年(115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彰化管理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133號發包股
開標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133號5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133號。專人送達請投遞於本處一樓標函投遞箱內。
履約期限
自機關核派工作起至廠商完成提出工作成果資料,經機關驗收完成後且無待辦事項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術顧問公司。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師事務所。
(3.)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
(4.)具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或行號。
(5.)公立或私立大專院校。(請檢附學校授權投標證明書或以學
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之公文或同意書) 。
證明文件:
詳投標須知第64條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業績證明文件得以下列方式任選一項提送:(1)由委辦計畫之業主出具證明。
(2)廠商出具與委辦業主所簽訂之技術服務合約。
前述(1)(2)項業績證明文件皆須載明工作內容、總金額及完成時間。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修正投標廠商資格,並修正招標文件中「投標須知」及「資料表格」,
餘招標文件條件不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得免延長等標期,請投標廠商注意。
履約地點:彰化管理處所轄範圍(含擴大服務區域)
說明:
一、各該項工程招標文件親自或通訊購領擇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通訊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和平里中山路二段133號.
二、領標地點:1.本處發包股2.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
三、親自購領招標文件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招標專用章時應即要求補正;通訊購領者應持原購領招標文件於截標日前至原購領機關更正,否則所投標單無效.
四、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請詳閱本處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
五、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證件請參閱本處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六、投標廠商應附之證件及標單等,如無法裝入本處所售之各項標封內,投標廠商應另備封套,將購領之標標封正面剪下牢貼於自備之封套或紙箱上,並依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裝封.
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