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eacheng@mail.ardsw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程技術顧問公司
2.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師事務所
3.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服務之法⼈團體
4.公私立⼤專院校
5.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
價辦理,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及非原住⺠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
(⼆)第1階段先就原住⺠廠商所投之標進⾏審標,如無原住⺠廠商投標或為合格標,或有其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情形,則於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
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並得決標予非原住⺠廠商。
(三)廠商資格摘要: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程技術顧問公司」。2.政府
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技師事務所」。3.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得提供
服務之「法⼈團體」。4.公私立⼤專院校。5.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
司」。
(四)實施地點:花蓮縣(原住⺠地區)
(五)投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電⼦領標、每份200元(本分署未備書⾯文件)。
(六)農業部採購稽核⼩組電話專線: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電
⼦信箱:lyc@moa.gov.tw、聯絡地址:臺北市南海路三⼗七號。
中央採購稽核⼩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 8789-7554,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
(八)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
館郵局第153號信箱、檢舉傳真:02-23811234、電⼦郵件檢舉信箱:gech
ief-p@mail.moj.gov.tw、24⼩時檢舉中⼼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號。
(九)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十)花蓮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3-8338888,檢舉信箱:花蓮郵政60000號信
箱,地址: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
(十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保持署檢舉電話:049-2394315,檢舉信箱:中興新村郵政第23號信箱,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華路6號。
(十二)本標案開標當⽇為廠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者,另⾏通知,擇期
辦理公開評選。
(⼗三)本件預算⾦額已公開,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視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
會。
(⼗四)投標文件使⽤文字為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
⽤英文。
(⼗五)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本分署採購投標須知及相關附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花蓮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