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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2,080,000元,期間為簽訂契約後3年內,工作內容同本案契約,此工作本分署得視財源及廠商履約情形決定是否由廠商承作,服務費用另行議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65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118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5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118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須符合以下之資格:
國內之技術顧問機構、技師、建築師事務所(登記之營利範圍須包含有關土木或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並需聘有合格專業技師),以上皆需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應繳證件:
投標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最近一期稅單(號碼)或納稅證明、公會會員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技師執業執照等。
(三)投標廠商應繳資格證明文件:詳如廠商資格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原公告採購說明書五、工作內容及服務費用內容為:
(二)本契約履約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甲方通知乙方履行達契約金額上限止,經本分署委由得標廠商辦理設計及監造之案件,廠商不得拒絕。
二、更正招標公告為:
(二)本契約履約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甲方通知乙方履行達契約金額上限止,經本分署委由得標廠商辦理因應計畫之案件,廠商不得拒絕。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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