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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經雙方合意,得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辦理後續擴充,擴充上限金額為新臺幣1,600,000元整,擴充期間至117年6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得標後反悔或拒不簽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草率履行,約束服務品質符合驗收標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5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北路118號
履約期限
115年7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之基本資格: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並領有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者。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應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納自然人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二、本招標機關已提供單價預算,廠商單價落於機關預算區間外應提出說明,經說明後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依採購法第58條處理。
三、本案115年經費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立法院審議解凍),屆時如未預期通過(或解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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