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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本分署一樓開標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13年5月1日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不包含撤展清理時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且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
a、 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須以生態、教育、文化、藝術文化訓練服務業等相關項目為主。):請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國立大專院校得檢附授權書)(本小目廠商免附納稅證明及公會會員證)。
b、 其他業類: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105010藝術品諮詢顧問業或J601010藝文服務業或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或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辦理。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至「經濟部網站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下載,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限為6個月)。
2.經評審結果若原住民廠商符合需求者(經所有出席評審委員評予配分且均達75分以上),將擁有優先議價權;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不符合需要或標價超過預算金額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依序通知其它優勝廠商遞補並依序議價。
3.如有疑問或不明瞭之事項,應於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期限內向機關請求說明。本案決標金額,依標比調整預算表各項單價。投標廠商購領招標文件之電子憑證序號紙本應放入證件封套中,以備驗證並杜爭議。如未繳交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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