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47880@fore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1號(本分署1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送達或以掛號寄達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1號收發室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應為符合各⽬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政府採購法101第1項規定經本分署通知後,於程序進⾏之廠商,及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2)廠商資格: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之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3)應檢附投標資格文件影本詳投標需知64條及投標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
其他:附加說明
一、請投標廠商務必親赴現場勘查,以合理評估標價。廠商施⼯期間聲響較⼤ 之⼯項應配合於8點⾄12點及13點⾄17點分間施⼯,減少影響鄰近居⺠。如有疑問或不明瞭之事項,應於政府採購法第41條之規定期限內向機關請求說明。
二、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三、廠商以電⼦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分署查驗,如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分署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四、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五、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能於10分鐘內到場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六、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場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印章親⾄開標地點,應出⽰ ⾝分證件,免填授權書。(⼆)、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章。(三)、投標廠商之代理⼈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分署得提供空⽩授權書供填寫⽤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場所。
七、按⾏政院公共⼯程委員會109年04⽉29⽇⼯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為,經本分署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分署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本分署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分署之採購。
八、截⽌投標⽇或截⽌收件⽇如因故停⽌辦公,本分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辦公⽇之同⼀截⽌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 亦以次⼀辦公⽇之同⼀開標時間代之,開標地點如有異動,應依本分署當⽇現場公告地點為開標場所。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