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0830007@fore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擴充⾦額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整,採購⾦額總計為新台幣620萬元整。
(2)後續擴充辦理期限至117年10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履約期限
⾃簽約⽇起,⾄本契約全部⼯程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程、結構⼯程);
(3)I101061⼯程技術顧問業(科別:⼟⽊⼯程、結構⼯程);
2.受停權處分期間及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規定。
附加說明
(⼀)本案之服務需求內容及相關規定,詳⾒「需求計畫書」。
(⼆)服務建議書應以中文表達,橫式書寫,採⽤A4紙張(圖表可採⽤A3紙張折⾴),並製作封⾯,內容以不超過50⾴為原則(可雙⾯列印,附件不計入⾴數)。
(三)服務建議書⼀式10份,須連同投標文件⼀起送達本機關收發室。
(四)本案已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率及費⽤,廠商報價超過該費率及費⽤者為不合格標。
(五)本採購案公告期間,廠商如需進⾏現場勘查,可聯繫本案承辦⼈員(江慈恩技正,電話:03-8325141分機267,email:f0830007@forest.gov.tw)洽約勘查時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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