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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本契約預算金額上限50%。(本案預算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00萬元整,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約為新台幣200萬元整)。擴充增購工程單價用原契約單價,擴充增購方式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再另辦議價。
2.後續擴充期間以原契約訂立之履約期限(115年12月10日)止,為最後履約期限日或是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乙方即依規定辦理竣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未受停業或停權處分者)
其他:附加說明
(1)工程履約地點:本分署轄內各治山防災設施維護及緊急搶修(花蓮縣),詳本契約第2條第(三)項。
(2)本採購案係屬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辦理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單價訂約採總價最低決標,訂約時預估數量表不納入合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3)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A.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新台幣4,000,000元整)即契約之上限金額,不因決標總價而變更。
B.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函)單,通知廠商履約,機關通報期間自開工日至履約期限(115年12月10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C.各次分案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4)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訂約時詳細表之原標單預估數量不納入合約。
(5)本案各施工規範、品質管理文件請上林業保育署工程處理程序資訊網(http://www.tndg.com.tw/tndg3/ul/www/index.asp)詳閱,合約以目錄取代紙本列印。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