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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本分署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本分署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合格之綜合營造業廠商(未受停業或停權處分者)。
應附證明文件:
(一) 該公司(業)登記證影本。
(二) 該公司(業)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三) 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四)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五)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六)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 切結書。
(八) 電子領標憑據證明。
(九) 押標金。
附加說明
1.本案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需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2.若標價在底價以上時需辦理優先減價或比減價時,投標廠商均未派代表到場者,得以傳真方式或另外擇期辦理優先減價或比減價作業。
3.若標價在底價以上時需辦理優先減價或比減價時,投標廠商未派代表到場者以棄權論,由已派代表到場者,進行優先減價或比減價作業。
4.本案在開標時間後如需辦理比減價作業,將於比減價作業時停止廠商入場。
5.本工程其餘應注意事項,請詳施工圖。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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