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willy0916abc@forest.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內,如疏伐木搬出材積超過原契約編列材積數量,將啟動後續擴充,以搬出所有疏伐木材積,並依原契約工項計算價金,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682,214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招標公告之日起至截標日止,於本分署上班時間內,至本分署出納繳交費用(招標文件每份200元)後,憑收據向本分署經營企劃科領取。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作業技術性高,為確保得標廠商施作品質,故收取履約保證金。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90日內履行採購標的之各項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營業項⽬為其項⽬列有造林業、園藝服務業、景觀⼯程及綠美化⼯程等相關⾏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三⽤文件)。
(⼆)投標廠商營利事業項⽬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以證明之文件;惟依經濟部98年4⽉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三)營業稅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廠商參與公共⼯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政院公共⼯程委員會101年1⽉13⽇⼯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切結書1。
(六)如期履約能⼒保證切結書(該項資格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4條訂定履約能⼒基本資格,廠商(或負責⼈)投標,如經機關審查不具如期履約情事,則為不合格標)。
以上缺⼀者無效。上述(⼆)、(三)得⽤影印本。開標之標價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所投標價為準。
⼆、勘察⽇期訂於111年12⽉14⽇上午09時於本處六⿔⼯作站(⾼雄市六⿔區中興區中庄197號,電話07-6892230#153 邱先生)集合,由本處六⿔⼯作站派員引導,如不願或不能配合引導勘察者,可⾃⾏前往,不另派員引導勘察。得標廠商如無先⾏現場勘察者,應確實遵循合約規定履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