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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第二期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金額以新臺幣2,761,500元整(含稅金)為上限,增購期限至116年12月15日止。後續擴充品項由本案內擇項目採購,惟辦理活動之日期於簽約時議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廠商資格:
1.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之廠商。所稱之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機關前述專業服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2. 以公司或商號型態經營,登記核准之營業項目符合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下列之一者:I103060(管理顧問業)、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等任一項目之合格廠商。
3. 無政府採購法103條所列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二)資格證明文件:
1.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立案證明等,廠商亦得影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2. 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最新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應繳交學校或機關同意代表投標之授權書或公文。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經費法定預算分2年(115、116年)支應,倘若各年度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本分署有權暫停、變更或終止契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