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Ilgt@fores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逸仙莊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00元,每人限購1份,請向本分署秘書室購取。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得標後如期簽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逸仙莊1號或臺中市豐原郵政第28號信箱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0日內開工;開工後4個月內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需為向政府辦理登記有案之造林業(A201010)、特殊林木經營業(A201030) 、伐木業(A202040)或其他林業(A299990)之行業,並持有廠商登記或設立文件,該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同一發票購票正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請詳閱投標須知第64條及83條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負責人須常駐現場接受機關指派之監工人員於工作期間監督與技術指導,如廠商負責人無法常駐現場者,應指派現場代理人1人,並應常駐現場負責各項工作執行,如指派現場主任或代表人且未常駐現場,其現場各項工作未依契約規定辦理者,以機關現場監工簽報為履約依據。
(二)廠商承包本工作所需工具、紙張、交通、稅捐、用人費、利潤、勞工安全衛生及保險等費用均已包括於決標總價內。
(三)開標前上級機關對本工作招標如有變更或其他事項,另行公告之。
(四)投標文件應包括合格有效之1.押標金票據(新臺幣100,000元)。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3.廠商登記或設立文件。4.廠商納稅證明。5.投標廠商聲明書。6.投標切結書1。7.服務建議書1式7份。8.電子領標憑據。9.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10.委託代理授權書(無者免附)。1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勾選第8項者需檢附,無者免附)。12.退還押標金申請書。13.查詢押標金同意書。
(五)以上文件,1~9項缺一無效。上述3.廠商登記或設立文件及4.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得用影印本。請將所有文件放入標封內密封後投遞。
(六) 各記號現場勘查集合之時間及地點:
訂於114年7月1日上午9時30分於裡冷林道6K車輛管制柵欄前集合。請有意願前往現勘之廠商務必於出發前3個工作日事先電詢工作站以安排現勘人員(連絡電話:04-25951103,宋小姐),以避免臨時通知造成往返不便。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