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rock0112@forest.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分署得視業務需求擴充救火人力,擴充金額{日薪人員1600元/天,共3人,契約期間(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人以42天計}為306,740元。(相關內容如勞務承攬工作說明書)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逸仙莊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貳佰元整向本分署秘書室購領
開標地點
本分署第二行政辦公大樓開標室(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1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0臺中市豐原區南陽路逸仙莊1號秘書室或豐原郵政752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
供應或承做之文件、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人力之說明等。
2.合法設立或登記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
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者,得
以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
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
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
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
票紀錄證明(須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服務建議書。
(※請詳閱投標須知第64條)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
票紀錄證明(須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請詳閱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二、如發生機關所在地因天然災害或因故有停止上班之情事,其截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次一辦公日同一截標、開標時間。
三、本分署檢舉電話:政風室04-25245205、傳真:04-25249163。各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之異議,請同時提出具體事證、招標機關名稱、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以利辦理。
四、評選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