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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擴充⾦額新台幣1,500,000元;擴充項⽬:造林、新設防風網(籬)及撫育⼯作等,詳如契約明細表⼯作項⽬;擴充期間:⾄116年12⽉20⽇。增購原有項⽬,以該項契約單價核算;新增項⽬者,以雙⽅議定之單價計算。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3723 - 森林永續經營及產業振興計畫(厚植森林資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能依契約規定履行契約相關事項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能依契約規定履行契約相關事項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需為向政府辦理登記有案之種苗業(A101011)、農作物栽培業(A101020)、特用作物栽培業(A101030)、花卉栽培業(A101050)、作物栽培服務業(A102050)、園藝服務業(A102080)、造林業(A201010)、特殊林木經營業(A201030)、庭園、景觀工程事業營造業(E103091)之行業。
2.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
3.廠商應雇用或聘任具合格證明之林業技術人員,並檢附林業技術人員受聘同意書(如為廠商負責人則免附)及下列資格文件之一:(造林撫育類)
(1)林業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林業技術人員職能鑑定證書(即林業技術人員職能基準122小時訓練課程成績及格證書)影本。
(3)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發給之「林業技術人員」職能基準共通課程(42小時)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4)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發給之「人工林撫育」、「林業機具操作與保養」及「職能安全與衛生」三項課程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三項課程應同一人,缺一不可)。前述「職能安全與衛生」課程合格證明文件,可以甲種、乙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書影本替代。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雇用或聘任具合格證明之林業技術人員,並檢附林業技術人員受聘同意書(如為廠商負責人則免附)及相關資格文件之一(造林撫育類),請詳閱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營利事業項⽬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將啟動政府採購法第51條澄清程序並依事實認定。)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之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需涵蓋本採購委託⼯作項⽬。
(4)廠商應雇用或聘任具合格證明之林業技術人員,並檢附林業技術人員受聘同意書(如為廠商負責人則免附)及下列資格文件之一:(造林撫育類)
1.林業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林業技術人員職能鑑定證書(即林業技術人員職能基準122小時訓練課程成績及格證書)影本。
3.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發給之「林業技術人員」職能基準共通課程(42小時)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4.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發給之「人工林撫育」、「林業機具操作與保養」及「職能安全與衛生」三項課程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三項課程應同一人,缺一不可)。前述「職能安全與衛生」課程合格證明文件,可以甲種、乙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書影本替代。
上述(1)、(2)、(3)、(4)得用影印本。
⼆、勘查⽇期於⺠國115年4⽉2⽇上午10時於張家古厝(桃園市⼤園區⻄部濱海快速公路10號)集合後引導,倘欲參加現場說明,請務必於⼀⽇前向本分署(電話03-5224163)聯繫,如不願或不能配合者,可⾃⾏前往,不令派員引導勘察。得標廠商如無先⾏現場勘察者,應確實遵循合約規定履約。
三、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政風室檢舉專線電話:03-5232435、傳真:03-5250424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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