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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擴充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擴充項目:造林、新設防風網(籬)及撫育工作等,詳如契約明細表工作項目;擴充期間:至115年10月31日。增購原有項目,以該項契約單價核算;新增項目者,以雙方議定之單價計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未依契約履行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 投標廠商營利事業項⽬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將啟動政府採購法第51條澄清程序並依事實認定。)。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之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需涵蓋本採購委託⼯作項⽬。
上述(1)、(2)、(3)得⽤影印本。
其他:附加說明
一、海11號114年度工項「車輛搬運苗木」、「有機肥」、「支架」數量誤繕為180,數量應修正為600。
二、海11-12、海14號澆水單位誤繕,應修正為「次」,又澆水單價依面積比例換算。
三、本採購案預算金額修正後為3,215,691元。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