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yuting1202@ms1.f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標的須與本案互相契合。
2.後續擴充期間為決標日起向後起算(如與本約時間重疊者,標的不得重疊)。
3.後續擴充視機關當年度預算及業務需要,由雙方合意採契約變更或另訂新約方式,於擴充金額上限5,000萬元內分次辦理擴充。
4.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例參照)。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9743 - 無人載具(無人機及水面水下無人船)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2025—203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開標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6年5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財(社)團法人團體。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機構。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3.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需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方為有效)。
6.投標標價總表(含單價分析表)(正本,需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方為有效)。
7.標單(正本,需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方為有效)。
8.服務建議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15.5.20更正公告
1.本次更正「需求說明書」,其第3點載有履約期限,考量契約第7條已載明履約期限,為避免不一致,爰予以刪除,後續點次往前移列。其餘內容皆不變。
2.本案為求慎重,等標期不得縮短,等標期往後順移1日。
3.廠商如認為本署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異議。
(1)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2)投標廠商提出之投標文件,不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字,視為未附記。
(3)倘開標日(含截止投標日)因故發生停止辦公者(如颱風、地震等),開標(含截止投標日)時間順延至原開標日(含截止投標日)之次一上班日之同一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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