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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各工作階段履約期限詳契約第七條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2.工程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地方商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4.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5.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所聘技師須為土木或水利等相關專業技師,並應於該公司執業) 。
6.切結書1、2(正本)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9.標單(正本)。
技師事務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執業科別須為土木或水利等相關專業技師)。
2.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 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切結書1(正本)
6.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7.標單(正本)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二)投標廠商提出之投標文件,不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字,視為未附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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