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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署於114年內保留後續擴充上限金額新臺幣66萬元整之權利,倘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2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及應附之文件:
投標廠商須經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為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F217010)或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F117010);或除前述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 站之資料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2.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政府採購網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5.標單及標價清單。(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二、其他須知: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53條或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廠商報價如低於底價80%,如有必要本署將請廠商於30分內或開標主持人定合理期限內提出說明,請廠商預為準備。投標廠商如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視同放棄說明之機會。
(三)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投標文件內,投標文件如附有非屬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視同未附,且本機關不予審查,投標廠商亦不得以此文件向本機關有所主張。
(四) 投標廠商提出之投標文件,不得附記招標文件未規定之條件。如附有該等文件,視為未附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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