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工作說明相關:林建融先生#106;招標相關:黃純玲小姐#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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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行政大樓4樓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收發單位(100051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合法設立的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的文件詳見附加說明欄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標封內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一份(服務建議書除外):
(1)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切結書:投標廠商應詳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如後附件)後,填具本項切結書1頁。
(4)服務建議書應檢附1式8份(服務建議書之份數如有不足者,將請投標廠商補足;服務建議書之格式及其相關規定,詳如本案評審辦法及須知)。
(5)填妥之本案招標投標契約文件第2頁、投標標價清單1頁(報價金額須與服務建議書內之價格一致)。
(6)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紙本領標收據。廠商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或紙本領標收據投標。
以上詳細內容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第35點。
二、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可電子領標。
(2)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親至本所秘書室(出納)繳費後憑據至秘書室(採購)索領,或附回郵72元大封套及100元匯票,郵寄至本所秘書室(採購) (100051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索領,須註明購買招標文件之採購案號及標的,未註明者或未附足回郵者,不予受理。
三、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招標文件售價新臺幣100元(電子領標售價50元),現場領標請至本所秘書室(出納)繳納。
四、其他:
(1)開標、評審、議價時間:
1.開標(資格審查):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下午2時00分。
2.服務建議書(含簡報及其它文件)評審:俟資格審查後另行通知。
3.辦理議價:俟評審出最符合需要者之廠商後擇期辦理議價。
(2)開標地點:
1.資格審查:本所行政大樓4樓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
2.服務建議書預定評審地點:俟資格審查後另行通知。
3.辦理議價:俟評審出最符合需要者之廠商後另行通知。
(3)本案履約期限:依工作說明書第四項所定作業時程。
(4)對招標標的之工作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所使用單位福山研究中心:林建融先生,電話:(03)9228900轉分機106、傳真:(03)9228904。
(5)非廠商負責人出席開標參加比減價格者,請檢附填妥之授權書。
(6)本案經簽奉核准,如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之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7)本案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之規定,公開評審小組名單如下:胡委員元瑋、高委員浩鈞、張委員勵婉、鄭委員美如、鐘委員詩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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