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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預算金額不公開理由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號7樓本署大禮堂
押標金額度
投標數量每公噸新臺幣250元繳交(即新臺幣250元*投標數量)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號1樓本署總收發室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完整應檢附文件請參考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其中廠商資格摘述如下:
(1) 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之廠商。
(2) 須為依法納稅之廠商。
(3) 具有糧商登記證明文件之廠商。
(4)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請參考以下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附加說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須為之現行公糧業者,並依「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與農糧署需求區域所在之分署簽訂「公糧稻米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契約」有案,承辦公糧業務必須包含稻米保管業務。
(2)投標廠商須具有提供充足稻穀倉容之能力,並依據投標數量規劃稻穀儲放倉庫,儲放倉庫須位於本案需求區域,且「開標當時農糧署已列管之公糧倉庫(含短期列管筒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次公告係針對前次未決標數量21,700公噸續辦理第二次採購事宜。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或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或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本公告未載明部分詳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四、本案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依工程會106年12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600373580號函釋說明,由招標機關(農糧署)評估總體需求辦理採購,並按決標數量及決標廠商簽訂「公糧稻米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契約」之地區,分配由需求機關(農糧署各區分署)各自辦理簽約、收取履約保證金、履約管理及驗收。(投標須知第五點),請投標廠商特別留意。
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投標文件一同檢附或於決標前補正。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單位
公噸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