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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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95萬元整,其擴充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經費用罄為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投標廠商惡意削價競爭,得標後棄標不予履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需求單位為本案得標廠商,依作業規範順利運送標的物。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運費調整方式按交通部公路總局調整基本運價幅度(調整後基本運價÷調整前基本運價)乘上廠商得標運價計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採電子領標者應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一併裝入證件封套內投遞,以利查驗。
2、本案所需經費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倘未獲立法院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或經凍結,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故本契約之生效須俟機關政府法定預算核定後始予生效。另契約存續期間如因經費部分刪減、政策變更、機關縮編、裁撤或行政措施更改,以致未能繼續辦理本項業務時,則依廠商實際服務期間核實付款。
3、本採購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95萬元整,其擴充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經費用罄為止。
廠商得於經費使用達預算契約金額80%,或114年10月31日前,依本契約價格及條件提出續約,經機關評估本案於廠商提出續約前,廠商各項懲罰性扣款及逾期違約金未超過新臺幣10萬元且履約情形良好,得同意續約,且依採購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之相關續約及契約變更,免召開議價會議。
4、履約地點:臺東地區或機關指定之託運起、訖點。
5、餘詳如招標文件。
特別注意事項
(1)投標文件應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以漿糊、膠水、膠帶、訂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並應載明採購案號、採購名稱、收件人地址、收件人全銜、廠商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可用招標文件所提供之外信封標籤)。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本案等標期為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1及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規定以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得縮短三日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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