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部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原契約文件所定項目範圍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24萬元;期間上限為 1 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110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秘書處採購及公關科。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若決標日晚於115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包括財團法⼈(不含私立學校)、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及人民團體。
⼆、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三、餘詳投標須知第64點。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壹、廠商投標時應附服務企劃書/建議書⼀式8份。
貳、投標廠商之標價⾼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
定。
參、投標文件使⽤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
英文。
肆、電⼦領標廠商應⾃⾏付費領標及取得電⼦領標繳費憑據書面明細,未依招標公告所載領標⽅式取得招標文件者,該廠商即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