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2,76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000萬元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本工程將進行志清大樓1、2 樓局部及 9~14 樓整層室內裝修工程(包含裝修、給排水衛生設備、機電及弱電、空調、消防、設備工程)。
2.預期效益:
本工程完成空間包括服務區、記者室、辦公區、主管辦 公室、各類庫房、檔案室、會客室、各會議室、各司處小型會議室、資料室(儲藏室)、資訊 機房及監控室設置空間、圖書室、收發室、首長辦公區、副首長辦公區、貴賓室、多功能空間,打造一個舒適合宜之辦公環境,利於同仁穩定推動業務並增進辦公效率及民眾洽公之滿意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
履約期限
工程之施工應於開工之日起180日內全部完成,詳契約書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應具備施工廠商及設計廠商之資格),共同投標廠商依「共同投標辦法」訂定,本採購案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異業共同投標廠商應聯合具備下列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2項基本資格:
(1)施工廠商(具下列任一資格):
A.甲等綜合營造業。
B.室內裝修業(包含施工)
(2)規劃設計廠商(具下列任一資格):
A.建築師事務所。
B.室內裝修業(包含設計)。
2.符合上述所有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3.本採購得由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單獨投標,惟必須另尋具備上開設計廠商之規定資格者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一併檢附分包廠商之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影本並出具「合作同意書」。合作同意書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室內裝修業者: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施工或設計)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其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應具備施工廠商及設計廠商之資格),共同投標廠商依「共同投標辦法」訂定,本採購案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異業共同投標廠商應聯合具備下列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2項基本資格:
(1)施工廠商(具下列任一資格):
A.甲等綜合營造業。
B.室內裝修業(包含施工)
(2)規劃設計廠商(具下列任一資格):
A.建築師事務所。
B.室內裝修業(包含設計)。
2.符合上述所有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3.本採購得由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單獨投標,惟必須另尋具備上開設計廠商之規定資格者辦理專業分包,並於投標時一併檢附分包廠商之廠商登記或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影本並出具「合作同意書」。合作同意書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室內裝修業者: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施工或設計)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其餘詳如投標須知規定
貳、廠商投標時應附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
叁、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肆、履約期限
1.工程之基本設計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8日內完成。
2.工程之細部設計應於基本設計核定次日起30日內完成。
3.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內全部完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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