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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dyjaun@mol.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保留後續擴充2年,預算為新臺幣1億1,690萬4,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9樓社團活動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9樓秘書處事務科
履約期限
預計自106年10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 基本資格:提供政府核准合法使用之建築物出租辦公處所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財團法人或自然人
2. 應附具文件
(1)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正名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替代,如為自然人投標者,則提供身分證影本。
(2) 房地產所有權狀1份。(影本)
(3) 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正本)
(4)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1份(投標內容應填妥並蓋章)。(正本)
(5) 投標標價清單1份(含單價及總價)。(正本)
(6) 出租同意及切結書1份。(正本)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資格、勘選及應徵文件詳參投標須知第64點。
【更正公告說明】
1.需求說明書資格審查部分,補充「工作小組」文字,與投標須知說明文字一致。
2.更正租賃契約樣稿第11條第6款部分文字。
3.本次更正公告不予延長等標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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