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10601050 已決標公告

106年度印刷品設計排版及印製案

勞動部 決標日:105/12/2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上校基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125,265
原始預算
$ 1,949,644
底價金額
$ 1,800,000
決標折數
62.5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勞動部
機關代碼 A.1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江美琦
聯絡電話 (02)85902964
機關代碼 A.17
單位名稱 勞動部
機關地址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
聯絡人 江美琦
聯絡電話 (02)85902964
傳真號碼 (02)85902895
電子郵件信箱 miki0109@mo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以原契約條件及契約價金(含決標單價),於履約期間內,保留後續擴充之金額為以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9樓秘書處事務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1/09 17:00
開標時間 106/01/10 11:00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9樓社團活動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9樓秘書處事務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商號、行號。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報價金額不得高於預算金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商號、行號 1.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爰投標廠商應另行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外之登記證明文件;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不合格標。 2.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3.公立學校應檢附「學校組織條例、規程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 4.法人或團體應附具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5.自然人投標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報價金額不得高於預算金額。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1/0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勞動部
機關代碼 A.1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江美琦
聯絡電話
(02)85902964
機關代碼
A.17
單位名稱
勞動部
機關地址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
聯絡人
江美琦
聯絡電話
(02)85902964
傳真號碼
(02)85902895
電子郵件信箱
miki0109@mo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以原契約條件及契約價金(含決標單價),於履約期間內,保留後續擴充之金額為以新臺幣100萬元為上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9樓秘書處事務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1/09 17:00
開標時間
106/01/10 11:00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9樓社團活動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9樓秘書處事務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商號、行號。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報價金額不得高於預算金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商號、行號 1.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爰投標廠商應另行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外之登記證明文件;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不合格標。 2.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3.公立學校應檢附「學校組織條例、規程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參與投標公函」。 4.法人或團體應附具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5.自然人投標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報價金額不得高於預算金額。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1/0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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