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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採購及公關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90個日曆天內完成安裝上線及交付。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餘詳投標須知第64點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法設立之公司: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須具有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營業項目(代碼及名稱):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廠商納稅之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廠商信用之證明。
(三)其他: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二、廠商投標時應附規格書(含答標書)。
三、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 定(詳投標須知第67點)。
四、電⼦領標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及取得電⼦領標繳費憑據,未依招標公告所 載領標⽅式取得招標文件者,該廠商即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未依 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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