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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部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本案後續擴充金額總計新臺幣3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秘書處事務科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社團活動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秘書處事務科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基本資格:公司、財團法人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公司、財團法人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1.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爰投標廠商應另行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外之登記證明文件;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不合格標。
2.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3.法人應附具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証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証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廠商投標時應附企劃書一式10份。
四、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更正招標公告說明】
*於106年11月24日勘誤更正招標文件「05徵求企劃需求書」第14頁「伍、專案時程及交付項目」編號「二」內容:原內容「提供本部暨所屬共構官網各2款建議版面規劃設計」更正為「提供本部暨所屬共構官網2款建議版面規劃設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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