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11501031 已決標公告

115年度輔導事業單位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服務計畫

勞動部 決標日:114/11/26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340,000
原始預算
$ 5,440,494
底價金額
$ 5,34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勞動部
機關代碼 A.1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邱小姐
聯絡電話 (02)85902800
機關代碼 A.17
單位名稱 勞動福祉退休司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聯絡人 邱小姐
聯絡電話 (02)85902800
傳真號碼 (02)85902812
電子郵件信箱 a600184@mo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9 17:00
開標時間 114/12/10 11:00
開標地點 勞動部1101開標室(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秘書處採購及公關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位及投標須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不含私立學校)、社團法人、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私立學校。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依法設立之公司: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公司登記查詢網站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業登記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均屬之。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不含私立學校)、社團法人: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3)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私立學校 ‧ 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應檢附「學校組織條例、規程影本」及經循行政程序取得同意參與投標之證明文件(如:由學校出具之同意參與投標函、授權書或學校訂定之授權規定等可資佐證資料)。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17885號函及教育部以同年7月20日臺教人(二)字第1110056814號函,嗣後國立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得經學校同意後參與政府採購,並以其名義具名簽訂契約。】 ‧ 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同意參與投標函或授權書。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如係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應具政府電子 採購網驗證碼。】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之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等。 【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如係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應具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若決標日早於115年1月1日,則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三、廠商投標時應附服務建議書⼀式10份。 四、投標文件請使用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五、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詳投標須知第67點)。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詳投標須知第77點)。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勞動部
機關代碼 A.17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邱小姐
聯絡電話
(02)85902800
機關代碼
A.17
單位名稱
勞動福祉退休司
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聯絡人
邱小姐
聯絡電話
(02)85902800
傳真號碼
(02)85902812
電子郵件信箱
a600184@mo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9 17:00
開標時間
114/12/10 11:00
開標地點
勞動部1101開標室(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秘書處採購及公關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位及投標須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商號、行號;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不含私立學校)、社團法人、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私立學校。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依法設立之公司: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公司登記查詢網站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業登記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均屬之。 (2)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不含私立學校)、社團法人: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3)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私立學校 ‧ 公立學校(含校內學術單位)應檢附「學校組織條例、規程影本」及經循行政程序取得同意參與投標之證明文件(如:由學校出具之同意參與投標函、授權書或學校訂定之授權規定等可資佐證資料)。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17885號函及教育部以同年7月20日臺教人(二)字第1110056814號函,嗣後國立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得經學校同意後參與政府採購,並以其名義具名簽訂契約。】 ‧ 私立學校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書影本」及「由學校出具之同意參與投標函或授權書。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如係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應具政府電子 採購網驗證碼。】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之證明: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等。 【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如係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之票據信用資料,應具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若決標日早於115年1月1日,則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三、廠商投標時應附服務建議書⼀式10份。 四、投標文件請使用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五、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詳投標須知第67點)。 六、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詳投標須知第77點)。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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