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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1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407巷9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大專院校、安全衛生相關研究機構或法人團體,應提出目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經機關認可之資格證明文件(學校得以組織規程影本或法人登記書影本)。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供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倘廠商未達課稅標準或是免稅者,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廠商所檢附證明文件,應與投標廠商名義主體一致;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或學校得免提納稅之證明)。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3.履約期間: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註:本採購案如不及於105年底前決標,則履約期間自決標次日起算)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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