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電子郵件信箱
chenchimin@osha.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6年度擬增購「租賃稽查車輛」,期間為1年,上限金額各為新臺幣143萬2,200元,執行項目同114-115年度之內容,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函釋: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另召開議價會議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11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其他: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或行號者(營業項目需具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
2.廠商納稅之證明或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
3.領標電子憑據。
4.投標標價清單。
5.規格(廠商檢附型錄)。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