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電子郵件信箱
chenchimin@osha.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署保留後續擴充權利,經本署評定廠商服務績效優良,本署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原廠商增購租賃之權利,數量為20台,期間範圍為1年(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預估後續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98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書、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詳如附加說明)
(五)廠商標價(三用文件)不得高於本案預算,高於預算者為無效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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