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電子郵件信箱
AC6162@osha.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履約期限
105年決標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基本資格:基本資格:公司、法人、大專院校、機構或團體。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如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承做能力證明:廠商應檢附可供證明履約能力之證明文件,如曾完成與本案類似之承作文件、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能力之說明文件等(如契約影本、完工證明、驗收紀錄或付款證明等)。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六)投標廠商投標金額(三用文件)超過本案預算金額視為資格不符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係指(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現金流量表;(4)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註:公立院校及公立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或檢具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代替設立證明文件,免附第(二)項證件。
註:
105年9月1日更正公告徵求計畫書需求說明(RFP)之內容:
肆、專案需求說明 一、技術需求 (一)開發及執行環境 4之內容
更改為「本案開發工具不限,惟為便利維護,程式語言以採開放及市場主流為原則。」
等標期延長至105年9月21日下午5時00分止,開標時間更正為105年9月21日下午5時20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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